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顶端,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研究生导师是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直接承担者,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是统筹推进我校“双一流”建设,实现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目标的主要力量。
第二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全面落实我校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师资队伍整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导师的思想品德、学术素养、科学研究水平直接影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加强导师队伍建设,强化导师岗位意识,提升导师素质特别是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指导能力,优化导师资源配置,促进导师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推动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研究生导师是指符合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文件规定,经过选聘上岗的所有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五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促进研究生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从源头上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着力造就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研究生导师队伍。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明确导师的责任与义务,调动全校导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实现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第六条 政治素质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伟大梦想贡献力量;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七条 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科学选才,维护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第八条 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积极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和发展;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胜任对研究生的管理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具有扎实教育教学能力;不断创新实践,提升指导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学术能力和科研条件满足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选聘的有关政策。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九条 导师应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结合实际工作,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立德树人作用,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提高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作为首要职责。积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参与制定并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研究生的科研与实践活动,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深入开展学术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三)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四)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提供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六)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交流与沟通,做好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就业压力,帮助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了解研究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培养研究生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支持和鼓励研究生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强校规校纪教育,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七)培育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八)不断提升导师自身科研能力,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努力承担高水平科研项目,保持本人或本学科学术团队科学研究的前沿性和学术水平的先进性。积极参与本学科建设,协助所在培养单位做好所在学位点发展规划等相关工作。
(九)发挥引领作用,促进青年教师成长。注重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帮助青年教师提升科研能力,引导青年教师快速成长,建设好本学科梯队。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对研究生培养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完善导师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
第十条 学校建立研究生导师岗位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导师培训工作,对新增导师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加大对中青年导师培训力度。
完善导师培训体系,突出立德树人职责,通过师德师风讲座、立德树人研修培训、研究生指导心得交流、导师能力提升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德、研、教能力突出的优秀导师队伍。
鼓励培养院系举办各种形式的导师立德树人培训和研讨活动,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学校完善研究生导师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岗位管理、导师培训、导师考核、年度考核等途径,将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要充分尊重导师主体地位,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考核结果及时通知导师本人,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及时向导师反馈理由。
第十三条 导师考核。导师考核分聘期内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聘期内考核。以本细则第九条列举的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作为评价标准,把研究生导师落实立德树人职责情况作为聘期内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
(二)年度考核。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体系,坚持品德与业绩并举,树人与科研并重的考核导向。
第十四条 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建立健全研究生导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
对存在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天津市教育工委、市教委、市纪委驻教育工委纪检组联合制定的《严禁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规定》中师德禁行行为的导师,学校视情况采取约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措施。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导师,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导师表彰激励机制,通过规范导师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强化导师示范引领作用等手段,加大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影响力。
规范考核评价结果应用。合理使用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评价结果,将其作为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有效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
强化示范引领作用。对于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加大表彰与奖励力度,并通过多渠道加强导师立德树人宣传教育,推广优秀导师、优秀团队在立德树人方面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师德高尚、师风良好的校园氛围。
第六章组织与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班子成员及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研究生工作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研究生院等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有效统筹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十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建立相应学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统一规划,集中领导,把教师队伍思想建设工作放在首位。学院基层党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广大党员导师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工作,促进本单位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工作机制的常态化、科学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我校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具体细则。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师大党发〔2018〕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