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表彰奖励在全员育人工作中涌现出的模范事迹和先进典型,全面提高教职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师德修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
第三条 评选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标准、严把程序。
第四条 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作为推荐评选的首要条件,将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推荐评选的根本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负责评选日常管理工作。
各二级单位设立“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选拔推荐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领导班子、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本单位“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 “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忠诚热爱教育事业;
(2)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求真务实、爱岗敬业、传播知识、塑造新人,充分展现新时代“四有”好老师的光荣形象;
(3)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注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使课程教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同向同行;
(4)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在我校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其中每学年至少担任1门本科课程教学),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5)全心全意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学生认可度高,在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6)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成果具有比较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7)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七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忠诚热爱教育事业;
(2)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为人师表,师德高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职尽责,真抓实干,服务大局,开拓创新,充分展现新时代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3)重视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全过程,注重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4)教育教学管理理念先进,在我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和协调能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深化办学体质和教育管理改革、推进教育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5)工作作风优良,廉政勤政,办事公道,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先锋模范作用突出,在师生中有较高威望;
(6)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本单位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成绩卓显著;
(7)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四章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评选办法和程序
(1)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教师”评选名额每次10名以内(含1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 评选名额每次5名以内(含5名)。
(2)各二级单位“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选拔推荐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或教师自荐基础上,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
(3)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评选工作办公室对各二级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4)学校教师工作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选,确定初选人员。
(5)初选人员报学校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入选人员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人员名单。
第五章奖励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学校为获奖者授予“天津师范大学优秀教师”或“天津师范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同时给予适当业绩奖励。
第十条 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先进事迹,其获奖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奖评优等的重要依据,择优推荐参评市级及以上同类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批准,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和业绩奖励:
(1)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
(2)在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 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校级优秀教学名师或其他同类评选候选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师大党发〔2019〕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