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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新教职员工入职培训管理办法
2025-04-30 16: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进一步将我校新入职教职工培训规范化、制度化,有效结合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充分发挥我校教师教育特色,厚植师道文化、校园文化,做好教职工职业衔接和职业发展规划,切实提高岗位胜任力,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教职工入职培训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范畴,旨在确保新入职教职工尽快熟悉学校工作环境和所聘岗位工作要求,提升对应管理、教学能力,更好的履行岗位职责,胜任管理、教学、教辅等工作任务。

第二章培训范围及要求

第三条 全体在编在岗的新入职教职工均需参加新教职工入职培训。新入职教职工指新进入我校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辅助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四条 完成新教职工入职培训是教职工入职后参加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是我校教师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新入职教职工应严格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条 新教职工入职培训一般为120学时,需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按照分类培训及按需培训原则,由其他高校调入且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新教职工需完成所有必修公共科目培训,其他新入职教职工应完成所有入职培训任务。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及形式

第七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师德师风、规章制度、心理健康等,其中思想政治教育不低于8学时、师德师风不低于16学时;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完成高校教师资格岗前培训、辅导员岗前培训及思政课教师岗前培训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岗位岗前培训可认定为入职培训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第八条 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体学习、实践考察等培训方式,必修、选修相结合的培训模式,由教师发展中心制定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九条 培训采用学时管理,参训教职工应严格按要求完成对应培训批次规定的培训学时,培训合格后颁发结业证书,未完成培训者须重新参加下一批次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视情节严重,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在补训完成前取消其申请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评定和评奖评优等相关资格。

第十条 新入职教职工完成培训后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登记表》(附件)并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试用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完成的培训学时对应计入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

第五章培训组织及保障

第十一条 教师发展中心主要负责新教职工入职培训工作,包括制定培训计划方案、部署培训网络平台、构建培训课程体系、组织现场培训活动、执行培训过程管理、认定培训考核结果等。学校相关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及直属单位要协助做好培训组织、课程建设、培训师资及场地支持等工作,齐力保障培训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加强教师发展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发挥我校教师教育特色和学科优势,根据新教职工入职培训实际需求,精心挑选、聘任政治素质硬、理论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校内外优秀教师,打造一支经验丰富、现代化的专、兼职教师发展培训师队伍,为培训提供有效的师资保障。教师发展培训师资队伍应以校内培训师为主,按照实际培训授课学时及培训任务量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计入学校绩效总量。校外培训师根据实际授课情况参照培训劳务标准给予课时酬金。

第十三条 新教职工入职培训经费纳入学校教师发展经费统筹管理,按有关规定列支。培训执行部门根据新教职工入职培训计划合理设定培训任务,科学拟定支出预算,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原则,为培训的顺利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新教职工入职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师大政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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