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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
2025-04-30 16:37  

为全面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及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举措》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师范大学全体教职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在站博士后、劳务派遣等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贯穿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等的全过程,体现坚持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师德考核的激励作用。考核内容主要依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见附件1)和《天津师范大学教师违反师德负面清单》(见附件2)。

第二章组织实施、考核形式和程序

第三条师德考核工作在学校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成立师德考核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教师师德考核工作。

第四条师德考核分为入职师德考察、日常师德考察和年度师德考核。入职师德考察是指在我校招聘教职工时,对应聘人员师德表现进行考察评价。日常师德考察是指针对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根据日常工作需要,按相关要求进行师德表现的考察。年度师德考核是指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年度考核前,进行师德表现考核评价。

第五条入职师德考察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评。应聘人员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并作出师德承诺。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考察。对新招聘和拟调入的教职工,其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可采用面谈、查阅档案、背景调查、查询同行(同事)推荐意见、外调、函调等形式进行考察。

(三)学校审查。人事处联动教师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对基层党委、党总支的考察意见进行复核,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第六条日常师德考察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评。教职工参加聘期聘任考核、教师资格认定、职务晋升、导师遴选、项目申报、推优评先、申报人才计划等时,根据有关考核评选要求和师德考核内容进行自评。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考察。根据教职工日常师德表现、党组织掌握的表现情况,对照负面清单,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出具师德考察意见。

(三)学校审查。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具体考察评选要求及年度考核情况,联动相关部门,出具师德考察结果,反馈相关部门。

上级部门对日常师德考核具体工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七条年度师德考核程序如下:

(一)个人自评。教职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师德承诺书、年度个人师德总结、年度个人事项报告、年度师德方面所获奖励等内容,并作出自评。

(二)基层党委、党总支考核。根据教职工年度表现,对照考核内容和负面清单,形成考核意见和考核等次,经党委会讨论、党政联席会确定,进行公示,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三)学校审核。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教师工作委员会相关部门对教职工师德考核意见进行复核,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师德考核结果。

(四)确认归档。基层党委、党总支通知被考核教职工,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将师德档案统一归档留存。

(五)特殊情形。对拟作出师德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教职工,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告知本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本人意见,提出改进建议,并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向学校提交师德考核结果,同时附相关认定依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根据相关部门实际调查情况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提交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年度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通过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系统线上填报,并于当年教职工年度考核前完成。新入职教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个考核周期的,按入职时间起始参加当年师德考核。

 

第三章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入职师德考察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结果为通过,方可进入下一步入职流程;结果为不通过,终止入职。加强试用期考察,全面评价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对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日常师德考察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结果为通过,方可进入下一步考核评选流程;结果为不通过,考核评选部门需停止或取消该教职工评选资格。

第十条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教职工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年度师德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等次。情节较重或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年度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年度师德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年度师德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师德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其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下等次的教职工取消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项目申请、人才项目申报、导师遴选、出国深造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二条发挥师德考核对教职工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及时将考核发现的问题向教职工反馈,并采取针对性举措帮助教职工提高认识、加强整改。

第四章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形成师德考核合力,共同做好师德考核评价,及时排查师德失范隐患,防止出现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依据本办法,认真做好教职工师德考核工作。对师德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拒绝填报或督查发现未按规定如实填报有关内容的教职工,按照组织人事纪律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的通知师大党发〔202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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